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5月21日讯 (记者 林子杰 林宁强)5月15日,宁德一男子朱某在宁德富力万达嘉华酒店的游泳健身中心发生意外,溺水而亡。据悉,朱某是宁德一中学退休教师,现年69岁。

涉事酒店——宁德富力万达嘉华酒店。林子杰/摄

游泳健身中心内的男更衣室。林子杰/摄
朱某儿子告诉导报记者,其父亲于5月15日前往宁德富力万达嘉华酒店5楼游泳健身中心游泳,后在泡澡池中溺水身亡。“泳池管理人员未尽到安全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及时救治。外围监控显示,我爸被其他客人发现死亡,距其进入更衣室已过40多分钟了。”朱先生说,事后法医检查发现他父亲后脑勺有伤,怀疑为滑倒跌入泡澡池中溺亡。朱先生认为,泳池运营方未尽到管理义务,若第一时间发现,其父亲还有救回的可能,同时认为宁德富力万达嘉华酒店方存在管理不到位情况,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接到朱先生求助后,19日上午,导报记者来到该酒店,此时酒店5楼的游泳池正在运营中。在酒店游泳健身中心的男更衣室内,导报记者看到,该更衣室内设置有两个泡澡池,深度约为50厘米。酒店方负责人裴经理告诉导报记者,当时朱某就是在泡澡池发生了意外,但由于男更衣室未安装监控,具体经过待公安部门查证。
裴经理称,该游泳健身中心于5月1日起已由宁德蕉城润池体育发展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运营。就此事件,酒店方将做好安抚工作,积极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解。
随后,导报记者联系到了宁德蕉城润池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黄某勤。黄某勤称,目前家属正与保险公司商讨赔偿事宜,他将积极配合,妥当处理后续事宜。
就此事件,导报记者致电蕉城公安。公安部门表示,目前正在积极介入调解。截至发稿前,家属与酒店方及泳池承包方多次调解未果。
福建泰和律师事务所陈垚律师表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按照危险发生的不同阶段,安全保障义务体现为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危险预防义务、危险消除义务和发生损害后的救助。游泳馆经营者在对外经营时负有较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游泳场所开放时间必须有值班人员、救生人员、医务人员、保卫人员现场值班。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