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法院:以案释法,离婚时约定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真能让一方免责?

时间:2025-06-30 12:43:00

离婚时,夫妻拥有共同债务,如果双方约定由一方独自承担共同债务,那么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真能让另一方免责吗?

2022年,被告李某某、闫某某夫妻二人因经营困难向某银行贷款148000元,并与原告某银行签订了《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然而,贷款到期后,被告李某某、闫某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李某某、闫某某向原告某银行偿还贷款148000元及利息。

被告闫某某向法官陈述,其与被告李某某在2023年期间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关于某银行的148000元的贷款,由李某某一人承担偿还责任,故其不需要承担偿还贷款的责任,原告不应该起诉自己。

那么,夫妻离婚时约定共同债务由一方承担,这样的约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呢?原告某银行应该起诉李某某一人还是夫妻二人?

夫妻双方离婚时,经协商自愿达成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其中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约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为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体现,但协议中涉及债务约定的效力不能对抗第三方债权人。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夫妻双方进行偿还。也就是说,夫妻共同债务不会因为夫妻离婚而改变债务的性质,夫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基于约定向另一方追偿。

因此,本案中,原告起诉夫妻二人并无问题,双方在法官释法后,明白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并表示希望和原告通过调解解决问题,在法官的调解之下,双方最终约定由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来源:达旗人民法院

编辑:姚梦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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