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苑】
●案情:李星是某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北京,工作时间为周一至周五,每天8小时。后因公司合作项目调整,公司通知李星工作时间需变更为早7时至晚8时,但安排“上一休一”,同时需派驻其至外地进行项目合作。李星拒绝变更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公司以不服从安排为由将其辞退。李星通过仲裁程序要求该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
某公司认为,“上一休一”保障了员工的休息权利;公司合作项目方发生变更,安排员工至项目方短期出差,并非变更工作地点。李星认为,公司调整后的工作时间导致其没有正常的周六日和法定节假日;公司所谓“短期出差”,但并未说明出差的具体时间,实为单方变更自己的工作地点,认为公司以上述原因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违法解除。
●判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明确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重要内容,该公司未经协商一致就通知变更李星的工作时间,未明确期限的“出差”要求实为在工作期间内对李星工作地点的变更,李星有权以合理理由拒绝公司的变更。在李星拒绝后,某公司未能就出差时间、工作内容等进行进一步沟通,即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确有不当。法院最终判决某公司支付李星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54000元。
●说法: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地点势必会对劳动者的日常生活造成重大影响,应经过合法的流程与劳动者平等协商并采取合理的弥补措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工作时间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的行使,应当建立在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避免因管理失当引发法律风险。
(本报记者陈慧娟整理)
来源: 光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