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赔?释法!山西省万荣县法院成功执结故意伤害案赔偿款

时间:2025-06-24 14:00:00

6月23日早上,张某携妻子和两个女儿将一面印着“公正执法 为民解忧”的锦旗和一束花签上书写着“花花赠与我们最好的万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就是牛”的鲜花送到万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对执行干警帮其执行回赔偿款表示衷心感谢,并对执行干警态度和蔼、遇事不推诿、火速出击、锲而不舍的精神表示高度赞扬。

2022年9月18日,侯某因故意伤害张某致其轻伤二级,2023年5月22日,经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审理判决:被告人侯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21443.42元。判决生效后,侯某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2023年7月6日,刑事审判庭将该案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局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干警通过网络查控,发现侯某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下财产调查也一无所获,经执行干警做侯某家属的思想工作,侯某家属认为侯某因故意伤害已受到刑事处罚,不愿意代替侯某赔偿张某经济损失,因侯某正在监狱服刑,该案只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侯某服刑期满后,执行干警多次到其家中寻找侯某,均未找到,电话也联系不到本人,案件未能有效进展。

2025年6月5日,张某来到万荣法院执行局反映侯某近期在家中,次日,该案承办人聂亚泽、畅博伟驱车赶到侯某家中,将侯某传唤至法院执行局,对侯某进行调查询问,侯某表示服刑就已经受到了惩罚,不再履行赔偿责任。聂亚泽、畅博伟二位干警耐心向其解释法律的规定,告知侯某接受了刑罚不能代替赔偿,否则将面临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拘留等强制措施,甚至可能因拒执罪面临更严厉的刑事处罚。经过二位干警的耐心释法,侯某表示明白了法律的规定,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立即联系亲属筹措资金,一次性付清全部赔偿款,至此该案执行完毕。

从不愿意履行到愿意履行,从逃避执行到主动履行,从强制执行到案结事了,每一起案件的背后,是人民法院维护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更是每位执行干警默默付出的缩影。下一步,万荣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将继续秉承“如我在执”的工作理念,用法律利剑斩断执行“顽疾”,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

被执行人因犯罪行为造成申请人人身损害的,在刑事附带民事执行案件中,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所以,被执行人承担了刑事责任,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支持民事赔偿的,不因被执行人已受刑罚而减免,仍应按照判决履行赔偿义务。

来源: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

编辑:李志刚

山 西 省 媒体求助维权热线 请联系 李 主 任: 130 1938 8122 (微信同号)

疑难复杂案件研讨中心法律热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玉强158 9819 5532

企业家权益保障中心法律热线: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于晓荷 155 2468 2485

如有侵权及职业道德监督电话请联系北极海新闻:134 7867 1922(微信同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