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大观酒店状告两国企!省高院终审判决→

时间:2025-07-13 15:11:00

在昆明经营多年的大观酒店,相信很多人都知道。2023年2月13日,大观酒店搬离大观路232号。该营场地由云南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饮食公司)、云南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商业饭店大观国际店(以下简称商业饭店大观国际)两家国有企业接手经营。两家国企接手后,在大观酒店原址大门口打出“大观婚宴”招牌揽客,去年11月,大观酒店将两家国企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大观婚宴”进行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近日,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昆明中院一审认定,两被告构成侵权,并赔偿10万元。

原告:

应当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

大观酒店的创办人杨仕华说,他创办的大观酒店最初选址在昆明市大观路232号,是集婚礼、宴会、餐饮、婚庆服务等为一体的婚宴酒店。20多年来,凭借着优质的婚宴服务积累了良好的客户口碑,先后获得“2010年度云南省餐饮五十强企业”“昆明市餐饮名牌企业”“云南省餐饮名牌企业”等荣誉,“昆明大观酒店”商标经昆明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工作委员会认定为“昆明市知名商标”。“大观婚宴”作为大观酒店的拳头产品,经过20多年来的经营和宣传,在昆明具有较高知名度,只要提到婚宴酒店,就会想到大观酒店。

“‘大观婚宴’一直引领婚宴餐饮行业的发展标准和潮流,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支持和青睐,早已成为昆明家喻户晓的‘金牌婚宴’酒店。”杨仕华说,有时候婚宴要提前半年排队才能够预订得上。

2022年,因大观路232号业主方将经营场地对外公开招投标出租,最终,该场地由饮食公司中标。

杨仕华说,2023年2月13日,大观酒店232号场地移交给饮食公司及商业饭店。两家企业进场后,使用云南商业饭店的名称对外经营。后来,他们发现新接手的两家企业在大观路232号正门口(原大观酒店正门)的临街墙面,印刷巨幅“大观婚宴”字样的宣传广告,并采用“大观婚宴”字样的移动广告牌在门口宣传,通过混淆其婚宴与大观酒店的“大观婚宴”之间的关系,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大观酒店经营的“大观婚宴”,以此招揽客人,给大观酒店造成了巨大的商誉损失。

于是,大观酒店将饮食公司及商业饭店大观国际一并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使用“大观婚宴”进行商品宣传、招揽顾客;在媒体上连续1个月发布致歉公告,消除影响;并由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0万元。

被告:

不构成侵权

庭审中,两被告的代理人认为:他们是国有企业,在昆明经营了多家酒店,大观路232号经营场地是业主方经公开招投标,两被告中标合法取得了租赁经营权,属于合法经营。该经营场地位于大观社区范围内,附近有大观楼,也在大观路上,被告在经营场地门口打出“大观婚宴”,并无不当,况且,在“大观婚宴”招牌旁边,还有被告的公司名称,与原告的婚宴酒店并没有混淆。“大观婚宴”不是驰名商标,也不是著名商标,原告不享有专属权。被告接手该场地时,支付了原告装修婚宴厅补偿款,被告属于合法使用,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也不构成侵权。

“我们在经营场所正门口,打出‘大观婚宴’这个广告招牌,使用了10天左右,原告方就申请公证员进行现场公证。”被告的代理律师说,当原告知道他们打出“大观婚宴”这个招牌后,应当主动找被告进行协商处理而不是扩大损失,原告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不应当得到支持。

一审宣判后

两被告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一审中,昆明中院审理认为:大观酒店对“大观婚宴”享有知名服务权益,两被告使用“大观婚宴”品牌,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两被告构成侵权,并承担10万元损失。

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

此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焦点一 :“大观婚宴”是否是大观酒店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

省高院审理认为,大观酒店成立以来,在昆明地区持续经营婚宴业务,相继开设了大观金牛店、大观穿金店、大观金湾店、大观宴会艺术中心等,大观酒店提供的婚宴服务在昆明地区具有较高知名度。大观酒店通过报纸、户外广告、百度、微信、小红书等网络平台,对大观酒店“大观婚宴”进行宣传报道,并获得昆明西山区消费者协会、昆明市西山区经济贸易局等单位肯定。“大观婚宴”服务名称在昆明地区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两上诉人二审提交的证据,即通过微信、抖音、小红书等平台通过设置关键词“大观婚宴”进行搜索,结果直接指向大观酒店及大观酒店开办的大观婚宴艺术中心、大观金牛店、大观穿金店、大观金湾店,由此也可说明“大观婚宴”与大观酒店具有很强的关联性。“大观婚宴”和大观酒店提供的婚宴服务已能够形成特定关系,相关公众能够据此识别服务来源。所以,“大观婚宴”具有一定影响的服务名称,进而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焦点二:是否侵害“大观婚宴”的知名服务名称权益?

省高院审理认为,大观酒店因场地租赁合同到期等原因,2023年3月搬离昆明市大观路232号,即原经营地址。后上诉人在上述地址继续经营婚宴业务,将公司名称由“云南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商业饭店”更名为“云南省饮食服务有限公司云南商业饭店大观国际店”,并在门店大门口灯箱上使用“大观婚宴”标识。上诉人的被诉行为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提供的婚宴服务与大观酒店提供的婚宴服务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双方存在特定关系,一审认定上诉人侵犯了大观酒店对“大观婚宴”享有的知名服务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是正确的。

焦点三:如构成侵权,上诉人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省高院审理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违反规定的,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经营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1倍以上5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还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上诉人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2024年11月至2025年1月9日,其婚宴业务收入合计为14万余元。一审法院综合考量“大观婚宴”知名度、侵权的持续时间、规模及恶意程度、维权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上诉人赔偿大观酒店10万元,符合本案实际情况,并无不当。

于是,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走访

被告拆下了“大观婚宴”招牌

去年11月,当大观酒店将两被告起诉到法院后,开屏新闻记者来到大观路232号,看到两块非常显眼“大观婚宴”招牌和灯箱广告招牌,上面有“云南商业饭店(大观国际)”店名,但字号与“大观婚宴”相比小很多。

图为2024年11月份记者现场走访时拍摄

近日,记者再次来到大观路232号,“大观婚宴”这个招牌已经下架了。

据一名知情人士透露:当昆明中院一审判决两被告构成侵权,承担赔偿责任后,被告方便主动将“大观婚宴”这个招牌拆下了。

拿到终审判决书后,杨仕华激动地说:“我最先在船舶酒店做婚宴,专门做婚宴已有30多年。大观婚宴这个品牌,我经营了20多年,一生心血都在打造这个‘大观婚宴’品牌。如今,‘大观婚宴’在昆明有4家店,婚宴厅已完成改造升级,每个婚宴厅风格各异,深受结婚新人的青睐。‘大观婚宴’在昆明甚至云南都有很高的知名度,通过这次诉讼,法律保护了大观婚宴这个金字招牌,对于赔偿多少,都是次要的。‘大观婚宴’搬离大观路232号时,我们刚重新装修了婚宴厅,只使用了1年多的时间,业主就对外招租,无奈之下,我们只有重新选址。”

升级改造后的大观婚宴厅

记者在微信、抖音、百度、小红书等平台,搜索“大观婚宴”,都会自动关联到大观酒店或旗下的大观婚宴艺术中心、大观金牛店、大观穿金店、大观金湾店4家门店。

开屏新闻记者 柏立诚 摄影报道

一审 何晓宇

责任编辑 易科彦

责任校对 杨飏

主编 武熙智

终审 编委 陈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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