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猫池”是一种硬件设备,可以把它理解成一个能同时插入上百张电话卡的“超级手机”,可以实现批量群发短信等功能。犯罪分子通过该设备发送垃圾短信、诈骗信息和涉黄涉赌等有害短信,不仅侵犯了公民的安宁权,还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最终接受法律的制裁。近期,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4年7月,张某购买“猫池”设备、电脑、手机卡,实名注册激活手机卡后,雇佣赵某,二人在“飞机”聊天软件上注册账号后,被上线拉入聊天群,并从中接收任务,向上线所提供的手机号码发送涉色情、赌博等违法犯罪网址信息。短短一个月,两人共发送短信1778000余条。其中,发送包含13个色情、赌博网址链接的手机短信148193条。2024年8月,张某、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被公诉机关依法诉至槐荫区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赵某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张某系主犯,赵某系从犯。鉴于张某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已退缴违法所得,对其可从轻处罚;鉴于赵某系坦白、从犯、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应从轻处罚,适用缓刑。辩护人相应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被告人赵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张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认为,本案中,张某、赵某明知发送涉黄赌网址信息系为违法犯罪活动引流,仍通过“猫池”设备批量发送短信,情节严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构成要件。二人分工协作实施共同犯罪,法院根据主从犯地位及认罪表现区分量刑,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法官提醒,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任何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惩处。切勿沦为犯罪工具,维护信息网络安全需从杜绝参与违法信息传播做起。
记者:李震 编辑:柏凌君 校对:杨荷放